县政府作出的断电、断水通知被市政府撤销
作者:高云龙 更新时间 : 2019-12-07 浏览量:439
案情简介:2002年7月份,孙某某与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及附属房屋,某某城镇建设规划所为孙某某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22日,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孙某某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孙某某对该通知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8月5日,某某县政府向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作出包括孙某某在内的《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
争议焦点: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县政府对孙某某等人实施断电、断水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分析:针对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云龙、王炜律师代理孙某某向市政府提出撤销某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代理人高云龙、王炜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在孙某某行政复议期间,县政府对孙某某作出《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不合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案件结果:复议机关认为:某某县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干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于法无据,且某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作出了撤销某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违建户实施断电、断水的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护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