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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判决书

作者:高云龙  更新时间 : 2016-12-09  浏览量:588

吉林省某某某人民法院

2014)长刑初字第258

公诉机关吉林省某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61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高云龙,系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某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1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052006年,20102014年无故将某某某政府开发区的一垧耕地种植多年,不交承包费,价值11600元。

被告人姜某某还于1998年至2014年,无故将村里一垧七亩二分预留耕地强行耕种多年。

被告人姜某某以未分到土地问题为由,多次无理进京、进省上访,镇政府多次解决,姜某某还是继续无理上访,严重影响了某某某镇政府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2013春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树村逢十赶集日,被告人姜某某指使于某甲在某某某镇某某树村的集市上公开散发200份左右的传单,起哄闹事,攻击村书记和某某某镇政府。传单上攻击政府有个顺口溜,百姓苦苦苦,贪官变地主,什么就去找政府,政府就放杵;攻击潘某甲是大贪官,贪污800多万。经告发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强行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在集市上公开散发传单,起哄闹事,造成多人围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某某某政府的地他是从2000年开始种的,他是通过抓阄方式获得经营权,开始他交了承包费,后来镇里因为他困难就一直让他种到现在,镇政府也没向他要过钱。98年第二轮土地发包之前,他欠村里提留款,村里没给他分地,把他地预留了,98年他把预留地种了,被村里起诉,法院判他败诉,地被收回撂荒。99年他又种了1.72垧一直到现在,地的直补款也都归他了,也没人管他要钱。多次上访事实存在,他没有分到地,不属于无理访,没有影响政府工作,这是政府的工作范围之内,解决民生问题。他没有指使于某甲在集市上散发传单,他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高云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一、姜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姜某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姜某某只是因为请求某某某政府指导某某树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其与本村其他村民一样数量、一样等级的家庭承包地,其家庭承包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无奈之下才到北京相关部门反映家庭承包地问题。二、姜某某强行占用公私财物的事实不存在。1、姜某某无故耕种某某某政府开发区的一垧耕地的事实不存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吉林省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均已经认定姜某某耕种某某某政府一垧土地是某某某镇政府无偿补给姜某某的。2、姜某某耕种村里的1.72垧预留地是某某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并不存在无故耕种的事实。某某某镇党委书记刘某乙、原镇长秦某某、农经站站长张某甲、某某树村原支书刘某甲、某某树村支书周某甲、村委成员潘某乙均证实经某某树村默许分给姜某某的承包地。另外某某某政府三份答复文件也说明这1.72垧地不是无故强行耕种的。三、姜某某上访是为了反映其家庭承包地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其并不是无理非法上访。2007415日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农仲裁字(2007)第5号裁决书,裁决:某某树村委会发包给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等级的土地。某某树村委会拒绝执行,被告人姜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承包地问题,各级信访部门都对此问题进行了登记、立案、转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无理上访的理由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组织他人实施散发传单的行为不能成立。1、证人本人先后做出证言以及和其他证人证言间存在矛盾。2、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物证传单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系某某某某某某镇**树村村民,98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树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共某某某委某某某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以姜某某欠税费为由,没有与其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某某树村将其应分得面积2.16垧土地为其预留了机动地。2007年,被告人姜某某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为由向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小**村分给其应分得的土地,2007415日,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被申请人某某树村发包给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等级的土地的裁决,裁决生效后,小**村一直没执行,姜某某多次进省、进京上访,1998年至今姜某某一直耕种2.16垧预留地,2002年姜某某将其中0.44垧栽种树木,并办理了林权证。剩余1.72垧一直耕种至今,某某树对其默许,并始终享受粮食直补待遇。

2003年被告人姜某某承包某某某镇开发区二号路西1垧耕地,2003年、2004年姜某某向镇里交了承包费,因姜某某土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姜某某一直上访,某某某政府将其1垧机动地补给姜某某耕种至今。

被告人姜某某以未分到承包地为由,多次进省、进京上访,某某某政府多次解决,姜某某仍继续上访,严重影响了某某某镇政府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他是因为上访被拘留的,他上访的原因是政府不给他分地的事。今年村里发包给他一垧七亩二分地(村里预留地),在某某树村七社他家的西北边,这块地他是从1998年开始种的。从1998年至今这块地归属是村里的机动地,在这期间村里没有把这块地发包给他,有领导答应让他种,有马某某、刘某乙、李某乙、赵某某、秦某某、李某甲都答应过,他种这块没有交过租金,没有人管他要过,他们都说应该我种,因为他没有家庭承包地,因为他在第二轮土地时,他欠村里的合同款和农业税3万多,村里就没有给我分地,现在这钱也没有还给村里。某某某镇里开发区有一垧地他种着,是他花钱买的,从2004年至今他一直种着了,没有交租金,因为当时镇里的秦某某、周某乙和村书记周某丙答应把这块地作为扶贫地给他种。2007年政府仲裁村里应该给他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土地,但没有执行。

2、证人刘某乙证实,他现任某某某镇党委书记,某某树村的姜某某经常上访,因为土地的事情,镇里多次给他解决他都不满意,都能提出新的问题和无理要求。1997年底,某某某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地的时候,姜某某因为欠村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农业税、合同款三万元左右不给,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不交款不做还款计划,就不能给他分地,但当时和其他人一样,村里给他预留出216分地作为他的承包地,但是不让他种,把地承包给别人了,收租金用来还他的欠款。但是1998年春天,姜某某强行种预留地,让村里给起诉了,姜某某败诉了,还让法院给拘留了,之后他就开始上访告状,他先告说不欠村里的款项,村里不给他分地,这事情经过县纪委、公安局经侦科、农经总站一查,去除一些利息、利滚利、队里摊派的不合理收费,查实姜某某还欠村里一万元多一点的钱,姜某某还是不认账,继续种预留地,还把其中的44分地私自种上树,不知道咋的还办了树照,一直占为己有。1999年姜某某不告欠款的事了,开始告不给他分地的事了,但实际上预留地就是他的承包地,他一直强种着了,村里没有办法也默许他种了,但他不承认这地是他的承包地,说这是他强行种的地,不是村里分给他的承包地,村里从来没有分给他过地,要是给他分地就得有地照,后来他总去县、市、省、北京告状,镇里为了息访也答应给他预留地发地照,但是他又不要地照了,说要是发地照就得和别人一样的地,一、二、三、四等地都有,不能都是预留地,预留地的地照他不要,如果要了就等于认可预留地了,以后就告不了状了,后来镇里还是为了息访又研究在某某树村七社找一户人家和他同人口,同地数,同质量的人家和他换地,都联系完了,他又不换了,还是上访说村委会没有给他分地,嫌预留地的土地质量差,要求用本社的机动地给他补上一垧地,当时社员考虑他家困难,答应给他补四亩地,姜某某非得要一垧地,社员来气就一点都不给他补了,姜某某就又上访到北京、省里说给他预留地面积不够,后来经过镇里和村里的实际丈量,他的地还多出4分,他又不告这事了。2007年姜某某当了某某树村的村长,他又去上访到农经局,要求仲裁分给他土地,仲裁的结果是应分给他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土地。一直以没有分得土地为由多次到县、省、北京上访,一直到现在,期间2007年为了息访,镇里拿出一垧地让姜某某免费种三年,但是一直到现在他也没有还给政府,姜某某也不交承包费,政府多次合理解决,他都提出新的无理要求,多次搅乱政府正常工作,他就是知道政府怕上访,以此要挟政府多给他好处。在他在任期间姜某某到北京、省、市、县上访无数次,都无法统计,尤其是这几年,年年访、月月访、不超过三天就得上访,我们镇里对于他上访也成立了专案组,也积极帮助他解决问题,这些年来政府给他什么条件他都不答应息访,不满足他的无理要求就是上访,每年围绕他上访动用的人力得几十人次,费用在近二年、三年得达到3-5万,这样上访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镇政府近几年都拿出百分至八十的精力去围绕姜某某上访去工作,他是省里、国家两会必须上访,五一、十一、七一、春节必去北京上访,还有重大敏感事件他必去,镇里得专门去人接他,给他拿费用、起车票,要不就不回来,镇里成立专案组专门去接待他上访。

3、证人秦某某证言,他是2005年至2013年任某某某镇政府镇长,他到某某某镇的时候就知道姜某某是上访老户,常告状,打官司,上访,当时他主要上访是他的土地事情,因为他欠统筹款,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时某某树村根据政策就没分给他一、二、三等地,他家四口人的承包地,只给他家分了44分四等地,但村里给他家预留了172分二等地,因为他经常上访、告状,所以村里也默许他种这172分二等地,就顶他的承包地了,后来他又告状,说他不欠村里的统筹款,农经部门又查某某树的账,最后核实他欠一万多元钱的账,到他当镇长时就告给他的172分地面积不够,农经部门又到地里现场测量,最后确定他种的面积比172分还多4分地,后来他又提出给他的172分地一个是123等地各给他分一条,而不是成片给他的预留地。他们做工作该村由一户正好4口人,这家同意用他家的123等地和他预留的172分地兑换,姜某某又不同意了,继续莫须有的到县、省、市上访告状,上级部门一一给予答复,但他均不服,继续上访告状,为了息访,镇里在开发区拿出一垧地让其免费耕种三年,姜某某种了三年之后一直不归还镇里。他在任期间姜某某上访无数次,影响我们正常工作,我们对姜某某上访成立专案组,每年接访费用一万元左右.

4、证人唐某某证实,他是某某某镇政府民政科科员,在某某某镇工作二十多年了,他认识姜某某,1998年姜某某因为土地的事情败诉被拘留了,从此踏上了上访路,开始的时候还是去县里上访反映土地和选举的问题,这几年开始频繁去北京、省里、市里、县里上访,重大节日他必去,至于说详细情况他也记不清了,每次各级信访部门都是记录的。

5、证人周某丁证实,他是某某某镇党委副书记,姜某某种某某某政府开发区的一垧地是通过抓阄形式分的,是2003年春天到姜某某手的,姜某某没有交三年的承包费,2003年、2004年交了两年,等到2005年、2006年政府在义发坎收卖地款时候遇到阻碍,没有往下收,就收两年,他没有答应把这一垧地作为扶贫地给姜某某无限期的种。2007年春季政府重新发包土地,当时姜某某任某某树村村长,村书记孙忠全找他说,姜某某几年协助政府卖地很积极,他很困难,这一轮的土地承包费就免吧(2007-2009年),他说可以,但是对外人不能说是免了,只能说是缓交承包费,不是向姜某某说的是永远成不给他了。

6、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某某某镇政府镇长,因为他欠统筹款和农业税所以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某某树村没有分给他土地,当时村里在7社的二等地里给他预留一垧七亩二分地和四等地的44分土地,1998年在未经村社同意的情况下,姜某某强种了预留的这一垧七亩二分土地,被法院给拘留了,因为他长期告状所以村里后来就默认让姜某某种这一垧七亩二分地了,所以说姜某某当时已经分到地了,但他自己不认为自己已经分到土地,理由是没有给他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当时农经站的张某甲通知姜某某签承包合同时,他又不同意签,他本人说,签了我就告不了状了,后期姜某某又多次告状。2007年当时党委副书记周某乙又答应给姜某某一垧地,让他免费种三年,至到今天姜某某种地没有交钱,他问他多种的一垧多地不交钱的理由,他说政府怕他告状,给他的地。这些年,政府给他什么条件他都不答应息访,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是上访,去北京、省、市、县上访,每年围绕他上访动用的人力得好几十人次,费用一万元以上,这样上访影响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派专人去接他,给他拿费用、起车票、要不就不回来,工作人员就得把手中的工作都推掉,研究他回来怎么接待他,专门专人为他解决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

7、证人王某某证实,他在信访局工作,他认识姜某某,他是某某某镇某某树村的村民,他总上访。他在县、省、北京上访他都接待过他,因为他自己承包土地的事上访,因为当时他欠村里钱所以村里没有给他地,给他预留一垧七亩二分地,没有等级,他认为给他预留地不合理,就开始上访,村里给他在本村调换四口人同等级的地他也不干,后来镇里说另外补给他一垧半土地,他不同意,他要求把村里的地重新分他才同意。

8、证人张某甲证实,他从2000年到20142月份在某某某镇农经站担任站长职务,他认识姜某某,姜某某一直告状的事情他知道,他是因为土地是事情告状。1997年年底,某某某镇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姜某某因为欠村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农业税、合同款三万左右(具体数字不清了)不给,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不交款,也不做还款计划,不能给他分地,只能预留出216分二等地作为他的承包地,但不让他种,把地承包给别人了,收租金用来还他的欠款,但是1998年开春,姜某某强行种地,让村里起诉了,后来姜某某败诉了,让法院拘留了,他就开始上访告状,他先告不欠村里款项,这事经县纪委、公安局经侦科农经站一查,去除一些利息、利滚利,队里摊派等不合理收费,查实姜某某欠村里一万多一点的钱。但是姜某某还是不认账,继续种预留地,到1999年姜某某不告欠款的事情了,就告不分给他土地的事,但实际上预留地就是他的承包地,他一直种着,村里也默许他种了,但他不承认地是他的承包地,说法院判决是他强行种的地,要是给他分地应该有地照,后来他总去县、省、北京告状,镇里为了息访就答应给他地照了,但是他又不要地照了,说要发地照得和别人一样的地,一、二、三、四等地都得有,不能都是预留地,预留地的地照不要,要了以后就认同预留地了,以后就告不了了,后来镇里为了息访,又研究在某某树村七社找一户和他同人口、同地数、同质量的人家和他换地,他又不换了,还是上访说村委会不给他分地,预留地质量差,要求用本社的机动地给他补一垧,社里考虑他家困难,答应给他补4亩,姜某某不干,就要一垧地,社里就一点也不给他补了,姜某某就到北京、省里上访说预留地面积不够,后来经过镇里、村里实际测量,他的地还多次4分,他就不告这事了。2007年姜某某当上某某树村的村长,姜某某又上访到县农经局,要求仲裁分给他的土地,仲裁结果是要求某某树村分给其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土地,但没有执行。

9、证人刘某甲证实,她是某某树村妇联主任,做过村文书,姜某某告状就是因为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他因为土地官司败诉了,被拘留了,就开始告状要承包地,虽然村里给他预留地一垧七亩二分地,但他还是要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镇里给他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地和他置换,他不要,还是告状。

10、证人周某甲证实,姜某某是他们村的村民,他是2013年换届选举到村上工作的。1997年分土地时姜某某欠村里统筹款和农业税,当时村里就没给姜某某分一、二、三等承包地,只给他分了44分四等地,但是当时村里给他在二等地里给他预留172分地,转过年姜某某也没交欠款,就在没经过村里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种了这块地,后来村上起诉了,因为这事法院把姜某某拘留了,后来他就总找机会告状,为了不让他上访,2007年镇里被迫另让姜某某种一垧地。

11、证人潘某乙证实,他是某某树村文书,姜某某是他们村的村民,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为当年他欠村里的统筹款和农业税给他预留了土地,分了一垧七亩二分二等地,他总说没有承包地,就是因为预留地没有一等地和三等地,所以他就耍无赖没有分到承包地,他现在还领承包地的直补呢。

12、证人孙某某证实,姜某某是他们村的村民,他是2006年接的村书记,干了四年半,当时姜某某是村长。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候,他是小张坨子屯社主任,那时候分地,县里有政策,欠村里统筹款和农业税不交的,就把家庭承包地打到预留地里预留,他在任书记的时候,姜某某做村长,他欠村里的统筹款和农业税就得几万元,从来就没有交过,并且还提出他的预留地面积不够,质量不好,他就找农经局的人来丈量土地面积,结果他的172分地还多了,丈量后大约21亩地,他就又要求补质量,并上访到农经局,农经局裁决分给他和其他村民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没有给他执行,因为98年县里有文件规定不交统筹款和农业税的,就是分给预留土地,只有数量够就可以,他提出的质量问是无理要求,再说也不符合县里的政策规定,农经局就不该这么裁定,后来到了2007年政府发包开发区的地(姜某某一直种着1垧地了,政府可能是怕上访,他的前任村委会就默许他种这地了),他找到当时负责发包土地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周某乙书记,说姜某某的家庭困难,是否可以免去他的这一轮的承包费,周某乙书记就说,免去这一轮承包费可以,但是对外不能说,就说缓交,后来到下一轮时候他也没交这个承包费。他在任期间他告状到北京去的少,省、市、县经常去。

13、证人潘某甲证实,姜某某是我们村七社的村民,他在任的时候姜某某多次告状,北京、省、市、县哪里都去,动不动就告村上,告政府,主要告土地的事。开始的时候镇里让村给找也是四口人的,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和姜某某兑换,姜某某同意了,等开始张罗的时候,他就不干了,说什么也不换了,因为他的地是一大片,并且还多了好几亩,如果换的话,他的地就零散了,并且还少了。他明知是便宜还告状说他没有一等地,说白了就是用告状来要挟政府,要多要地,自己不吃亏就行。

14、证人张某乙证实,大家都管他叫张二柱子,今年承包姜某某的地了,实际是一垧七亩二分左右,他承包按一垧七亩承包的,他就承包一年,承包费是19000元,承包费交给姜某某的妻子林小娇了。

15、某某某委、某某某政府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问题的规定:承包期30年稳定不变,从1998年起到2027年止。其中21项规定:多年拖欠统筹提留款,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农户,原则上不能承包土地,交齐欠款后可分给土地。欠款数额一次还清有困难的,经村委会批准后,可订出还款计划,一年一签订承包合同,待全部还清,再签订余下的承包合同。

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07415日仲裁书:仲裁如下一、被申请人某某树村发包给申请人姜某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数量和同等的土地;二、仲裁费500元由某某树村委会承担。

16、仲裁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17、关于姜某某反映问题的答复。

18、证明,经查,某某树村账目姜某某账面欠款7554.78元。

某某某镇财政所2014616日出具的证明:

经过核实查账,某某某镇开发区耕地发包账目财政所于2005年开始接管,经过查账,自2005年至今,没有查到某某某镇某某树村村民姜某某缴纳开发区耕地承包费的记录。

经过核查粮食直补台帐,查明某某某镇某某树村村民姜某某在某某树村分得1.95公顷(计税面积)承包地,每年均享受粮食直补待遇,2014年得到粮食直补803.08元、综合补贴2609.3元。

19、姜某某信访立案登记表、转办单等。

另查明:2013春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树村逢十赶集日,被告人姜某某指使于某甲在某某某镇某某树村的集市上公开散发200份左右的传单,起哄闹事,攻击村书记和某某某镇政府,造成多人围观。传单上攻击政府有个顺口溜,百姓苦苦苦,贪官变地主,百姓没地种,就去找政府,政府就放杵;攻击潘某某是大贪官,贪污800多万。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姜某某201465日的供述:他从来没有散发过传单,就是往省纪委投过他签名的传单,内容大致是:贪官变地主,百姓苦苦苦,百姓没地种,就去找政府,政府就放杵。

2、证人于某甲证实,2013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那天是某某树集,他在集上溜达碰见姜某某了,姜某某对他说:你帮我给传单发了吧,姜某某给他一沓大约200份左右,他不认识字,不知道什么内容,他发了一些,具体发多少记不清了,后来剩下的被他哥于某乙抢走了。集市上很多人,发传单时围观的有十多个人将近二十人左右。

3、证人于某乙证实,于某甲是他弟弟,2013年的4月底,某某树村上赶集,他去办事,在集市上遇见于某甲,他手里拿着好多A4纸,正在发给赶集的人,他就过去了抢过来一看,是上访告状的事情的传单,他问是谁给的,他弟弟说姜某某让他发的,他说跟他扯啥啊,你不认识字,上面写啥你也不知道,以后再跟他扯,就把你腿打折了。然后他就把这些传单撕了。传单上好像是告状有个顺口溜,大概是告政府贪污土地的事。

3、证人潘某甲证实,2013年开春的时候,那天是某某树的集,他上集上买货,看见于某甲用手拿着传单,后面跟着十多个人,于某甲走到每个卖货摊位就扔一张,一边扔一边喊:某某树特大新闻,最大贪污犯,贪污八百万,他听了挺生气,就捡了一份传单回家了。传单有个顺口溜:百姓苦苦苦,贪官变地主,什么就去找政府,政府就放杵。告他是最大贪污犯,贪污800万。传单是姜某某委托于某甲发的,传单上也有姜某某名字。

4、证人曲某某证实,他听说是2013年春天某某树赶集,姜某某让于老五发传单,内容是告村上潘某甲是大贪官,贪污八百万。传单上还有他签名。

5、证人邵某某证实,2013年开春那天,某某树村赶集,姜某某把一捆传单给于某甲,大约有200左右份,让他往下发,具体是告某某树支部书记潘某甲24年贪污800万,把村里38垧地卖了,告政府有个顺口溜:百姓苦苦苦,贪官变地主,去找乡政府,政府就放杵。于某甲在前面走,后面跟着十多个人,于某甲走到每个卖货摊位钱就散发一张传单,一边走一边喊:某某树特大新闻,最大贪污犯,贪污八百万。他看了一会就回家了。

8、某某某镇某某树村证明,于某甲是该村二社村民,只在村小学念了几年书,基本上不认识字,不会写字。

9、户籍证明,姜某某1963225日出生。

综合以上证据,于某甲在某某树集市上散发传单的事实成立,于某甲本人承认散发传单,并得到其哥哥于某乙、潘某甲、曲某某、邵某某等人证实,虽然姜某某否认其指使于某甲散发传单,但是姜某某在201465日供述中承认往省纪委举报时内容是自己编的打油诗,与于某乙、潘某甲、曲某某、邵某某证实传单内容的打油诗相符,于某甲指认姜某某指使其散发传单,于某乙阻止于某甲散发传单时,于某甲说受姜某某指使,潘某甲、曲某某均证实传单上有姜某某签名,邵某某目睹姜某某将传单交给于某甲让其散发,各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已认定于某甲散发传单行为是受姜某某指使。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指使他人在集市上公开散发传单,引发多人起哄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多次上访,影响政府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强行占用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对指控该起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616日起至20156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

审 判 员  王*

人民陪审员  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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